一房两“嫁”惹出祸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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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4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9月11日讯(记者 廖庆玉)位于海口凤翔路北侧的一幢7层楼房,为中行琼山支行贷款抵押楼房。2004年,此楼经琼山区法院依法拍卖后,法院多次限令该楼房住户,即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部分职工自行迁出,但各住户至今没有搬迁,损害了银行对抵押楼房的正当权利。 房屋抵押后又卖与他人
据悉,1995年8月16日,原琼山市琼建土石方工程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府城镇凤翔路北侧的楼房3栋作抵押,向中行琼山支行借款150万元。后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行琼山支行向琼山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琼山市琼建土石方工程公司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1996年6月12日,琼山市琼建土石方工程公司又与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签订《转让房屋协议书》,将位于凤翔路北侧的楼房2栋以48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中包括这栋7层楼房。合同签订后,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际支付了12万元房屋转让款,便将2栋楼房分给其职工居住至今。 买到拍卖房后不得不退房 1999年9月8日,琼山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凤翔路北侧包括这栋7层小楼在内的两栋楼房,并于2004年5月11日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栋房产进行了拍卖。竞买人王东云以54.5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楼房。2005年9月23日,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该楼房已转让给该大队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听证查明,法院认为,琼建土石方公司与琼山城管大队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书》违反了担保法,转让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驳回了琼山区城管大队异议。 法院要求住户自行搬迁 这幢7层楼房经法院依法拍卖后,由于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部分职工不肯搬出,致使法院未能有效清场,房屋买受人不能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受人王东云要求退款。2006年4月3日,中行琼山支行请求琼山区法院对这栋楼房重新进行评估和再次拍卖。 目前,这栋小楼居住7户人,其中有的是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职工,有的为租房者。经法院多次调解,琼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银行方面仍未达成和解。为此,今年8月10日,琼山区法院发出通告,要求楼房内住户8月25日前自行搬出。如今住户仍没有自行搬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