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有所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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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46 千华网 | |||||||||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李丹实习生徐匡宇)记者昨日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提高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据了解,我市共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140余人。按相关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今年下半年,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了上调,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42元调整为779.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废军人护理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14元调整为623.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67.7元;海、台、岫地区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本辖区的护理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