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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两年患癌厂方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8:5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宿松县高岭乡读者汪张打来电话说,妹妹今年32岁,在浙江慈溪某打火机厂打工,双方签了三年的合同,妹妹至今已在厂里工作了两年半。前不久,妹妹被检查患有结肠癌,在医院治疗。汪张读者认为,妹妹患病与她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有关,他想问:厂里是否应对妹妹的病负责,厂里没有给妹妹办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针对汪张读者上述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并咨询了律师。《劳动法》第六章对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等。综上并结合汪张的电话所述,汪张妹妹在某打火机厂工作两年半是事实,被检查患有结肠癌也是事实,然而,在厂里工作是不是导致汪张妹妹患病的直接原因,这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有待确认。至于打火机厂“没有给工人办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工人们可依法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本报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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