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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却被老板告 不规范用工引"蹊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06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董晓勋 实习生李芹)员工在工作中手指受伤,老板将受伤者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给予员工“工伤待遇”。昨日,这起“蹊跷官司”在江汉区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林德山是江汉区中南建材市场个体工商户,被告戴元华是湖南籍来汉务工人员。去年5月,戴经熟人介绍到林处打工。6月23日,戴在运送铁板时,板车一只抓手突然断裂,致其右手小拇指受伤。戴在汉住院11天,花去治疗费用5711.84元,林为其支付5500元。林
德山称,戴出院后不久,要求再给他3200元“了断此事”,双方留下字据为证。

  戴元华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去年10月,向市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依此他可获赔3万多元。林德山收到伤残鉴定深为震惊,认为鉴定结论过重,遂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今年3月22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戴元华伤残级别为九级,程度超过上次鉴定。4月5日,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林德山除去已支付款项外,另支付戴元华各种补偿费用33702.04元。

  林德山对此裁决不服,认为工伤鉴定等级过高、赔偿金额过大,遂将戴元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给予被告工伤待遇”,即合理的赔偿数额。

  据悉,出事前,林德山与戴元华没有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办理工伤保险。林德山对此后悔不迭:“当初怕麻烦,现在麻烦大。知道这样的结果,我当初就该与他签合同,为他办保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佣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因为没有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据悉,我市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规范用工情况比较普遍。市总工会介绍,全市此类用工单位80%%以上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市劳动社保局介绍,全市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仅40余万人,远未达到规定要求。

  【专家点评】

  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双方争议的核心是林德山对戴元华的工伤补偿数额问题。如果当初林德山与戴元华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现在对戴元华的工伤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因为林德山没有为职工参保,所以,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戴元华因工伤害的待遇依该办法规定的内容由林德山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一般认为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实际上它更重要的功能是分担用人单位职业伤害风险的措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为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场所,并尽保护义务。在职务活动中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代社会,为了分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保护劳动者人身权利,各国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为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只要每月缴纳很少一笔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后,保险基金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既避免了用人单位沉重的赔偿负担,保证了受害劳动者的基本费用的开支和今后生活的维持,也避免了双方因争议而影响生产和生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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