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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后伤情恶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陆一波 通讯员 陈群)中学生小施在校与同学打篮球时不慎摔伤,与校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其伤情恶化。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支持小施的诉请。

  去年1月7日,小施与同学打篮球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同年5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施与校方及体育老师达成调解:医疗费扣除保险理赔,余款由对方承担;对方负
担护理费、营养费等9700元;小施重读一年的学杂费等损失也由对方承担。双方今后再无经济纠葛。

  没多久,小施伤情出现反复和恶化。同年8月,小施再次住院治疗,之后伤情虽有好转,但留下后遗症。今年5月,小施以达成协议时误认为是一般骨折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中“无经济纠葛”这一条款。

  庭审中,经司法鉴定,小施摔伤后遗症相当于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鉴于三方达成协议时对小施的伤情发展及后遗症始料未及,这种情况可归为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订立范畴,故法院判决撤销了人民调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保留小施对今后治疗费用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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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因重大误解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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