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餐协就荔源快餐讼案发表申明 未告知就收取服务费违反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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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9:49 云南日报 | |||||||||
昨日,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代表行业协会,就荔源快餐厅因客人自带酒水引发的消费纠纷发表了看法,并对《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相关事宜进行申明。 就荔源快餐厅收取客人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行为,省餐美协的书面申明称:协会于8月31日发布的《规范》现正处于试行期间,在此过程中仍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将不断修改
针对消费者就此提起的诉讼,杨艾军个人认为,荔源快餐厅应主动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以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杨艾军向媒体出具了一份省餐美协的申明,申明中明确表示,对于《规范》中“因从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在表述上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将在试行中得到完善,其具体内容以2007年1月1日的正式颁布版本为准。”对此,杨艾军解释,《消法》的“按实际消费额的一倍”与《规范》中“按100%赔偿”,意思是一致的,只是表述上不同。况且,此类条款主要基于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针对餐饮企业恶意敲诈行为,餐美协为广大餐饮企业制定的一项保护措施。 对于此前引起广泛争议《规范》中的“谢绝自带酒水”等敏感话题的条款,餐美协表示“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对此,《规范》第98条中已经明确规定:“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餐美协认为,餐饮业从十多年前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发展到今天的市场竞争行业,过去的强势群体已转化为弱势群体,消费过程中也产生过许多对餐饮企业不公平的现象。因此,从维护公平法则的角度出发,应该在法律上给予餐饮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帮扶。 申明中强调,从目前国际惯例和餐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来分析,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以及“收取自带酒水和食品相应的服务费”必将成为合理、合法的趋势。但杨艾军强调,经省商务厅“批准备案”的《规范》只是个行约行规,无论试行阶段还是正式实施阶段,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苏 忠(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