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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意外受伤 索赔结果迥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2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同在行走中意外受伤,为什么索赔结果却截然不同?泰顺县的薛女士在人行道上行走,掉入两米多深的坑道中受伤,她因此获赔3万余元。该县的潘某在一公路附近斜坡上行走,被滚落的石块砸伤,却得不到分文赔偿。

  经法院查明,2004年8月15日晚上7时许,薛女士在泰顺县西镇峡屿南路的人行道行走,掉进该路两间房屋之间的2.5米深的坑道,后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被确诊为脾破裂、
肋骨骨折、肺挫伤。

  由于房屋底层的水平面低于公路路面,当地的蔡某、傅某及相邻的居民陆续在自己屋前的底层填盖泥土并浇灌混凝土,形成与公路水平面相当的人行道,但蔡某、傅某对于两人房屋之间的预留通道均未予填盖,以致在人行道上形成约2.5米深的一条坑道。

  薛女士认为,峡屿南路这两间房屋之间的深坑是傅某、蔡某建房后所形成的,是造成自己损伤的直接原因。而西镇政府对该镇人行道等公用设施疏于管理,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该镇面前岭居委会是那条预留通道的土地所有者,对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警示措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她据此提出了近8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泰顺县法院认为,蔡某与傅某建房及此后在各自房前填高的行为,直接形成能致人受伤的坑道。两人明知此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不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对自己在不具备良好通行条件的人行便道上行走可能导致损伤,未引起必要的警觉和注意。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令傅某、蔡某各承担25%的责任即16228.9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作为土地所有人的被告面前岭居委会,对村民建房后预留的通道用地,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提供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肇事地段未经泰顺县西镇政府统一规划和征用,不属于公用用地,所谓的“人行道”也不属于市政公用设施,西镇政府没有行使管理和城镇监察的职权、职责。因此,泰顺县西镇政府、面前岭居委会对原告的损伤均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起在行走中被砸伤的意外发生在泰顺县仙居电站大坝下公路附近。经查明,去年4月13日午餐后,工人潘某独自走到大坝公路(已硬化)与运石料便道之间堆满乱石的斜坡(落差有7~8米)上时,翻落到运石料便道上,被随之滚下的石块砸伤。经评定,潘某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为此,他向项目承包公司及包工头索赔15万余元。

  泰顺县法院认为,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己硬化的大坝公路与运石便道之间布满乱石的斜坡是危险的,不具备通行条件而在上面行走,原告具有完全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其不是在从事雇主指定的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法院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贤群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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