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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用长子名字登记房产 60年后叔侄争房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2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解放前,南京一对兄弟共同买下了一套“老房”,原本按照老房子南北式的结构,兄弟俩各居一方,不久又把“老房子”各自继承到长子名下。没想到,在经历了近60年家庭变迁后,这套原本合家共居的老房子却遭遇了一场争夺房屋产权的大家庭“内讧”……

  背景:长子成老房子“主人甲

  1947年春天,常氏兄弟在南京仓巷买下了一套房,其结构为南北各“四厢一进”。买房之后,兄弟俩就按老房子的结构分南北而居,但房屋产权被兄弟俩各自登记在两房长子名下。按照解放前的风俗习惯,朝北的“大房”由哥哥居住,朝南的“二房”由弟弟住。

  就这样住了不到两年,哥哥先去世了。“大房”由其长子阿全(化名)继承,但哥哥的其他4名子女介绍,父亲生前就一直强调,“大房”虽名义上归长子,实际上应由所有兄弟姐妹共同所有。

  协议:长子去世矛盾暴露

  据了解,1984年,曾经的老兄弟去世以后,各自的一堆儿女决定就该套老房子产权有个明确说法。于是,依据父辈们的意愿,两房长子阿全和阿东(化名)一起来到房管部门,在当时的《南京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签订了产权归属人名,并进一步确定了老房子的南北房各归双方兄弟姐妹共同所有。

  然而,双方的“和平”局面维持了20多年,直到“大房”长子阿全去世后,矛盾便逐渐暴露出来。

  今年2月19日,阿全因病去世后,二哥阿久和小弟阿山(均为化名)回来奔丧。办理完丧事后,“二房”长子阿东提出再次明晰房产归属问题,于是经过“大房”、“二房”的众多兄弟姐妹协商,最终确定还是由各房的子女共同拥有房产,由于“大房”长子病故,该房产权由阿全妻儿和其他兄弟姐妹所有,但在划分比例上可以对长子妻儿有所“照顾”。

  2月24日,根据确定的协议,阿全妻子阿春(化名)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则上把“大房”分成5份,各人继承其中一份,并拥有自主处理权;对于“大房”其中一部分被拆迁后的安置房,其产权归阿久、阿山兄弟共同所有,一切手续由其自主处理;其他“三厢一进”房产划分比例为:阿舂及儿子拥有22%,其他4兄弟姐妹均分为19.5%。协议书随即一式五份,各人均保管一份。当时阿春并未对协议提出任何异议,也按过手印表示同意按照此协议划分房产。

  争夺:兄弟们发现“被骗了”

  似乎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两房众多兄弟姐妹应该可以相安无事地生活了。没想到,阿春及儿子小林(化名)见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跟随老房子产权人名,归属到去世的丈夫阿全名下,便不愿再将其更名到“协议”中约定好的两兄弟名下了。母子曾哀求小叔子让他们住到安置房中,并表示愿拿出一部分“老房产”作为交换。然而在实际登记该处安置房时,母子俩把协议书约定丢到一边,直接拿出老房产证到南京公证处公证后,把拆迁安置房和“大房”剩余的房产全部归属到其名下。

  直到新产权办理结束发证后,另外4兄弟才发觉“被蒙骗了”。随即愤而致电阿春母子,质问其为何不按照协议办房产,却被对方完全否定曾有“协议”一事。双方矛盾遂不断升级。前不久,4兄弟为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一份房产,怒而诉至法院,要求阿春、小林母子退还部分房产。

  法庭:协议是否有效成焦点

  昨天上午,南京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房产纠纷案。

  原告4兄弟一致认为,阿春母子不遵守父辈及已故长子的意愿,欺瞒了房产部门,相关部门也只按程序做了形式审查,导致“大房”及拆迁安置房全部变更到其名下,其意图独占房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兄弟之间的协议,更严重侵害了4兄弟的权益。因此要求法院“还原”老房子的共同所有权。

  坐在被告席上的长子之子小林,代表母亲做出强烈抗辩。他振振有辞地称,4名原告所称自己是“大房”的共同所有人的相关证明,在“南京房产局档案馆”根本无从查证。而一提到所谓的“协议书”,小林更是忿忿地称,“确实,在我父亲去世才5天后,他们就逼着我母亲签协议,就我母亲后来跟我单独说话时的介绍,他们兄弟几个围着我母亲,姐姐长姐姐短的,又说‘哥哥以前对我们那么好,我们怎么会骗你呢,签字吧’,70岁的老母亲当时还处在悲痛中,为求安定只能签字了。”但是,小林称,叔叔们的“计谋”并来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但原告拿着这协议书找到相关拆迁办工作人员,要求凭借协议取得安置房产权时,对方就明确告知他们,“只有长子妻儿享有合法购置权”。后来在该拆迁办的提醒下,他才和母亲去了公证处,依法办理了产权继承事宜。在此过程中,绝对没有原告诉称的“欺瞒”行为,但对于原告不合法争夺产权的做法,小林希望法庭能依法驳回其诉求。

  昨天上午,法庭在征询了原被告的意见后,未能达成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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