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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自己单位柜台却比外面人贵 法院该不该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5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记者接到这样一个投诉,说南京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中心供销合作社于1997年元月和职工陈卫兵等 7人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土桥供销社将企业资产及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形式包给他人经营,承包租赁对象包含本单位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承包经营中,在职职工与其他人员同等交付承包费。但是供销社却通过 2004年至2006年与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要求职工另行交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供销社代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由此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陈卫兵多缴付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478.2元。2006年至20
07年度的承包开始后,陈卫兵通过咨询,得知应由集体缴纳的部分多年来全由自己承担了,于是开始要求供销社赔偿财产损失。但是供销社却置之不理。2006年至2007年的承包期开始了,陈卫兵发现承包合同上没有了以前的医疗卫生保险费和养老费,但他的承包租赁费用却比其他人多了四千多块,而多出来的钱正好是单位应该为他交纳的保险费。承包自己单位的柜台却比外面的人贵,陈卫兵想不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年7月3日,陈卫兵向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因申请超出了劳动仲裁的范围而来予立案。陈卫兵继续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以用人单位已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以及企业与职工订立内部合同承包并确立承包费用的多少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为由,驳回了陈卫兵的上诉请求。陈卫兵糊涂了,这种事法院都管不了,该找谁呢?

  对法院的裁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萧虹律师认为不当。萧律师认为,供销社和陈卫兵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特征。企业内部承包有以下特征,1、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经营任务而订的协议,而陈卫兵并不承担供销社的经营任务。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劳动者完成任务获取的报酬等量与劳动领取的报酬,体现的是多劳多得,而陈卫兵和单位也不存在这种关系。况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的意见,即使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也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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