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自己单位柜台却比外面人贵 法院该不该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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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52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昨天记者接到这样一个投诉,说南京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中心供销合作社于1997年元月和职工陈卫兵等 7人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土桥供销社将企业资产及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形式包给他人经营,承包租赁对象包含本单位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承包经营中,在职职工与其他人员同等交付承包费。但是供销社却通过 2004年至2006年与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要求职工另行交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供销社代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由此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陈卫兵多缴付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478.2元。2006年至20
对法院的裁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萧虹律师认为不当。萧律师认为,供销社和陈卫兵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特征。企业内部承包有以下特征,1、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经营任务而订的协议,而陈卫兵并不承担供销社的经营任务。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劳动者完成任务获取的报酬等量与劳动领取的报酬,体现的是多劳多得,而陈卫兵和单位也不存在这种关系。况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的意见,即使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也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