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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超高建花亭埋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为美化环境,一楼业主在自家小院里搭建了个花亭,引起二楼业主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成讼。河西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该花亭超过规定高度且未征得邻里意见,影响了二楼住户正常生活,遂判令一楼住户降低花亭高度,最高处不超过1.5米。

  原告郝某夫妇诉称,二人与被告任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二人住在二楼,任某住在
一楼。任某在未经郝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搭建了一个木质结构的亭子。该亭子高度超过了郝某夫妇住房窗户的底线,不仅致使郝家住房整体环境、外形、布局受到破坏,也给其带来安全隐患,另外,通风采光也受到影响。为此,郝某夫妇一纸诉状呈至法院,要求任某将亭子拆除。

  对此请求,被告任某辩称,亭子最高处没有超过原告窗户的底线。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现被告在未征得邻居意见的情况下,在该小院中搭建一花亭。该花亭最高处距地面3.27米、向楼体一侧距离楼体0.52米。一、二楼之分界线距地面3.07米。另经法院向该小区内物业管理部门了解,一楼业主在购房时均赠送小院,业主可在该小院内搭建花架,但花架尺寸不得探出小院,不要高于1.5米且要征得邻里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在小院中搭建花亭,不仅已经超过了《业主手册》中对花亭高度的规定,而且超过了一、二楼的分界线,并没有按照手册中的规定征得邻里意见。况且亭子为木质、向楼体一侧距离楼体仅有0.52米,不利于防火防盗和安全。据此,被告的行为已经影响了二原告正常生活,给二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安全隐患,被告理应将该花亭的高度降到《业主手册》中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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