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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特别提示”藏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2:24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沙情奕 摄影薛红滨

  “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穿着,经营者以修补为主,并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赔偿(特殊处理费除外)”、“洗涤费中不包括特殊污渍处理费”……这样的“特别提示”,往往蜗居在洗衣单据的一角,虽不起眼,却正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陷阱”。

  “十倍赔偿”大大瘦身

  寇先生将一件价值700元的米白色夹克衫送到某洗衣店清洗,由于夹克衫上有一片污渍,洗衣店告知消费者不一定能清洗干净,但会尽力洗,洗衣费56元,双方达成一致。但当消费者取衣时发现,米白色的衣服发生大面积退色。由于属店方责任,店方同意按洗衣费的十倍赔偿。但此时,店方指出,56元洗衣费是特殊处理费40元和洗衣费16元的合计,洗衣单据的“特别提示”上明明白白写着特殊处理费不包括在洗衣费中。因此,按洗衣费的十倍赔偿应该是160元。寇先生觉得很奇怪,56元的洗衣费怎么到了赔偿的时候就被无缘由地“分割”呢了?

  “特别提示”有失公平

  接到寇先生投诉的消保委与该洗衣店取得联系,洗衣店相关负责人表示,特殊处理费不属于洗涤费是公司的明确规定,全市上百家的门店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洗衣店开出收据中的特别提示也对此作了说明,消费者也签字确认,赔偿的金额完全符合规定。

  对此,消保委认为,该洗衣连锁企业的这项规定,具有“巧”立名目,加重消费者责任,规避商家义务的嫌疑。《消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特别提示”是洗衣店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不论消费者在签署洗衣合同时是否注意到了标在不起眼处的条款,该项规定本身就显失公平。

  防纠纷应未雨绸缪

  目前,洗染行业投诉量居高不下,绝大部分投诉都和经营者制定各种本质上有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存在一定联系。消保委呼吁,洗染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切莫自作聪明,因小失大。尽管本市早就实行了《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但该《办法》仅就洗染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的解决给予了一定的指导,但操作性不强。消费者要防止纠纷,应未雨绸缪:

  ■选择信誉好的正规洗衣店降低衣物毁损的几率。

  ■送洗贵重衣物应向经营者明确告知,并尽量采用保价清洗。对于一些有特殊洗涤要求的衣物,也应在送洗时讲清。

  ■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查清洗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两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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