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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责任该咋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0:50 重庆晚报

  秀山县东大街体心路105号田晶美:前几天,我到秀山县某医院送病人时,把新摩托车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送完病人后,却发现摩托车被盗。请问: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律师孙济华:您因送病人而将摩托车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若医院已经允许停放,则您与医院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王明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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