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密码并冒充持卡人取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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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1:35 重庆晚报 | |||||||||
该打工仔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1年半、罚金2万元 本报讯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张信用卡,先后取出3.4万元。昨日,法院口头判决检方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判刑1年半、罚金2万元。 20岁的龙祖飞在南岸一家汽油机公司打工。检方指控,今年5月18日10时许,龙陪朋
一连两天,龙持该卡先后在四公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7500元,还在四公里农业银行的柜台上凭修改后的密码取走2.5万元。此卡的主人发现后向银行和警方报案。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将龙抓获。 检方指控龙祖飞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龙的辩护律师辩称,龙的行为是侵占,应当以侵占罪定罪量刑。 主审法官杨孝六称,侵占罪的特征是委托保管关系,而受害者并未委托任何人帮忙保管,也不可能将卡里的钱委托陌生人保管,此案不是侵占犯罪。 法官还认为,信用卡密码是持卡人身份的体现和载体,修改密码或者使用他人密码进入自动取款机的服务程序,是假冒他人身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自动取款机通过了身份验证后,“自愿”支付款项并不符合盗窃罪特征。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