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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统一驾驶人“实习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郭世锋)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即日起,各市、县(市)区车管所业务大厅将悬挂由省交警总队监制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式样挂图,并主动向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进行宣传,由驾驶人自行购买悬挂。

  省交警总队规定,自10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实
习标志”,“实习标志”要悬挂在机动车后部醒目的区域。对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路面执勤民警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实习标志”不规范,不统一,印制质量也不高,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交警部门介绍,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
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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