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财物50多万元 三兴集团原总经理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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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6:3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震动连云港的江苏三兴集团原总经理姜金钟受贿案,昨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现年43岁的姜金钟(曾用名姜金忠),原系赣榆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江苏三兴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02年至2005年春节前,其在担任三兴集团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等人谋取私利,非法收受贿赂财物共计5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姜金钟归案后能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宋耀宣朱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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