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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小纠纷用木棍敲死5个月大女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8:2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9月12日消息:因为土地问题,41岁的广西籍男子持棍打伤老乡,还狠心将一名妇女手里抱的5个月的大女婴打死。11日,海口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死刑,并赔偿张某等人经济损失8万多元。

  小纠纷引发人命案

  海口中法院一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系从广西到海口市三江镇上云村委会福田村虎云坡承包种植农田的农民。今年2月23日中午11时许,黎家勇因土地使用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王某夫妻发生纠纷。争执中,黎家勇跑回家拿了一根粗约8厘米的木棍返回,将陈某、王某夫妻打伤,木棍打王某时折断。黎家勇仍怒气未消,闯进附近肖某家再次拿起一根粗约8厘米的木棍,继续追赶陈某、王某夫妻。此时,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抱着5个月大的女儿小菊正好途经此处,见状便上前劝阻黎家勇,孰料被黎用木棍打倒在地,抱在王某某怀里的女婴小菊也被击中头部。黎家勇见小孩被打中,丢掉手中木棍逃离现场。随后,女婴小菊被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下午4时左右,在自家芭蕉地里藏了几个小时的黎某潜回家时,被早已守候多时的公安民警当场制服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小菊系钝物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肖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情节恶劣死罪难赦

  在庭审中,黎家勇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黎家勇故意伤害罪时提出,黎家勇没有伤害小菊的故意,而是在伤害王某某时失手打中小菊致其死亡,因此对小菊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不应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黎家勇在与他人为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期间,持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黎家勇在故意殴打劝架人王某某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及王某某怀抱中的婴儿小菊,仍用8厘米粗的木棍朝王的身上以及抱婴儿的手臂上乱打,可见其主观上对婴儿小菊的伤害具有放任的态度,依法应以故意伤害(致死)论罪处罚;本案虽系邻里土地使用纠纷引起的突发性伤害致死案件,但黎家勇在打伤与其发生纠纷的张王夫妻后,继续持木棍殴打无辜人员肖某,甚至殴打前来劝架的王某某,且明知王某某怀抱婴儿被打伤,也不积极施救,而是逃离现场,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因此法院认为,黎家勇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黎家勇及其辩护人提出伤害致死小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黎家勇不服,提出上诉。作者: 纪燕玲 黄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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