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采砂立新规 禁采区内采砂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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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39 中国环境报 | |||||||||
(记者熊志强) 本报讯《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列为禁采区,规定不得在此区域从事采砂活动。《办法》还规定,凡有违反可扣押船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在河道内采砂要随采随运,如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恢复原貌或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20%的罚款。对伪造、涂改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采砂船舶不按规定集中停放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