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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只要回3.5万 是借钱还是共同投资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1:0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李民与何诚本来是朋友,何诚要开酒店,先后从李民那里拿了10多万,然而何诚再也没还过。李民与伺诚多次交涉后都没有结果,只好将何诚告上法庭。而何诚称,大部分钱都是他与李民合伙开酒店用的,因此并不能算是借款。

  昨天,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借”出17万元的李民只能拿到3.5万元。对此结果,有关人士提出不同看法。

  4次拿了10多万

  李民是南京鼓楼人,何诚是南京江宁人,今年5月份,李民将何诚与刘玫告上法庭。起诉书中称:何诚因准备承包酒店,2005年10月1日向李民要求借款15000元用于投资,并承诺酒店开业后会尽快返还,李民付给他现金15000元,伺诚出具了“凭据”一张;2005年10月14日,何诚借口投资款筹备不足,第二次向李民要求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李民给付支票9万和现金1万,何诚出具“收条”一张;2005年10月24日,伺诚借口资金周转紧张,第三次向李民要求借款35000元用于投资,李民给付他现金35000元,何诚出具“收条”一张;2006年1月11日,被告何诚又借口资金周转紧张,第四次向李民要求借款2万元用于投资,并承诺年后四笔借款一同返还,李民给付其现金2万元,何诚出具“借条”一张。

  是借贷还是合伙

  庭上,两人最重要的证据是何诚写下的几张条子。第一张是“凭据”:今本人向李民借一万五千元整;第二张是“收条”:今收到李民交与本人壹拾万元整投资款;第三张是“收条”:今收到李民投资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第四张是“借条”:今收到李民人民币贰万元整。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第二张与第三张,因为上面写着“投资款”,何诚认为这些钱是双方用来投资的,他们是合伙人。

  而李民认为他们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并提出几点理由。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两人没有任何合伙协议;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条或收据等上明确借款用途——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符合常理。所以说,凭据、收条和借条等四份字据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表明了李民与何诚之间是借贷关系;第三,李民自始至终未参与过酒店经营,来进行过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和管理,未曾有过利润分红,来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口头或书面表示过合伙经营。

  法院判还三万五

  今年6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民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何诚向他借款3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17万元居然只能拿到35000元,李民心里实在不服,于是再次提出上诉。昨天,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民的代理律师张苏沛表示,判决中对其中的13.5万元既不认为是合伙,也不认为是借贷,没有确定其性质,所以没有判决何诚应当归还。现在二审的判决还是维持原判,那么他将决定是否提出刑事诉讼,因为他认为何诚有诈骗的嫌疑。最后张律师提醒借贷人,在借条上一定要写清楚,究竟是借钱还是共同投资,以免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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