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梁骨折为何仅获赔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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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15:2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顾建国金燕)兴冲冲去领免费发放的防晒霜,却意外撞上发放处的玻璃门,被撞成鼻骨骨折的高女士将发放免费防晒霜的一家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7000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只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高女士300元。 去年9月份,高女士看到某贸易公司在免费取阅杂志《酷棒》上登载的“防晒霜免费
高女士将贸易公司告上法院,她认为,玻璃门上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贸易公司理应承担责任。而贸易公司则称,玻璃门上已经有一根1米多长的把手,再加上高女士已经去过一次,按正常思维理应知道这里有扇门,所以高女士撞伤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查看了现场,玻璃门上确有一根1米多长的把手,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已经能够起到明示有门的作用。再加上高女士已经去过一次,应有基本记忆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撞伤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高女士的莽撞过失行为造成,所以高女士应付主要责任。 【法官点评】 贸易公司在免费取阅的杂志上登载“防晒霜免费领取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这就意味着贸易公司将接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员,这些人员中不乏见识少、行为举止欠稳当、比较莽撞者,因此,贸易公司应担负起比较严格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而贸易公司仅靠原有把手,不另设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在履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时不够完善,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