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宅使用权被撤 告区政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3:08 法制晚报 | |||||||||
一外地人在通州某村买房 区政府起初为其颁发了使用证 后认为有误又撤销 农宅使用权被撤 告区政府 法院:原告不是该村村民 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被告“纠正错误”的做法是正确的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 田丽娟)因自己并非村里的村民,徐某购买的5间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区政府撤销。后徐某以对方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通州区政府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从二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维持通州区政府的决定。 1992年8月,外来人员徐某在本市某村村民王某儿子处购买了5间房屋。同年,区政府将上述北房5间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为徐某,并在同年11月为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5年,王某诉至一审法院,以儿子无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为由,要求确认徐某与儿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徐某无权购买坐落在该村的住房,且王某之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房产,故判决确认徐某与王某之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5年12月2日,区政府作出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认为徐某并非该村村民,不享有该村一般村民所享有的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故为徐某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决定予以撤销。 后徐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有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外来农村人口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区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徐某不是涉案村村民,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区政府向徐某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有误。现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以纠正错误是正确的。徐某认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