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万元电视原是忽悠人 市民怒上法庭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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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1:1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市民夏先生在一商场内现款购买了一台标着“原价29999元,现价18888元”的液晶电视,岂料迟迟收不到货,经一再催问,商家回答已无货供应。夏先生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物款。昨天上午,经法院调解,最终由被告退还货款并补偿原告6250元。 今年5月7日上午,南京市民夏先生在山西路一电器卖场内,看到关于海尔L48A9—A
8月18日,夏先生将卖场告上鼓楼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上述交易中有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照“消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8888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被告只认可不能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而不构成欺诈,不愿意按原告的要求作出赔偿。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李琦征求原、被告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双方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了上述一致调解意见。 ■律师点评 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化解了对立双方的矛盾,这无疑是一件好事。那么此案如果作出判决,结果又会怎样呢?南京一位多次打过消费者维权官司的律师认为,此案中商家若不能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出有理有据的抗辩,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判被告败诉。调解是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走的程序,只要原、被告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也就由此了断,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握手言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