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共同财产一方转让另一方反悔 律师: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1:1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的刘某在某商场租了一个柜台,又打算将柜台转让。李某知道后,有意接受。此时的刘某恰好怀有身孕,无法商谈转让一事,便让丈夫陈某与李某协商。两人最后敲定转让价格为20万元。李某交付了3万元押金,并约定半年后办理柜台转让过户手续。为防止陈某反悔,李某还特意让陈某将收条上的“押金”改为了“定金”。但半年后,李某要求办理过户时,刘某却反悔了,说柜台是自己与大市场签订的租赁协议,属于自己的财产,丈夫陈某无权处分妻子的财产,同时刘某声称自己并不知道丈夫陈某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
一事。

  李某与陈某夫妇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解决问题,只好将两人告上法庭。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陈某和刘某虽然是夫妻,但此柜台是由刘某一个人经营,陈某对于该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该柜台财产权利的性质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是共有人。虽然刘某独自经营着该柜台,但因其出租所产生的财产权利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权利。同时考虑到陈某和刘某为夫妻,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签订该柜台的转让合同。刘某辩称不知道转让的事情,不符合常理。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刘某在5日内将柜台过户给李某。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