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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愿赔偿解除婚约 同骑恋人出事致残怎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1:1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经常可以看到,一对年轻男女同骑一辆摩托车,有说有笑,好不快乐。但很少有人想到,如果这时出了车祸,两人应该如何来分担责任呢?南京市江宁区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对相爱的恋人,因为一次车祸,女方致残。为偿还感情债,男方愿意赔偿10万元,并与女方解除婚约。3年过后,女方认为赔偿过低,便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赔偿55万元……

  恋人同骑车酿成惨剧

  小芳是南京市江宁区人,在当地开了一家理发店,自谋生计。这期间,她找到了自己的“白马王子”大刘,两人相亲相爱,形影不离。1999年10月13日晚,大刘骑着摩托车带着小芳去朋友家吃喜酒。吃过喜酒后,天色已晚,大刘带着小芳一道回家。谁知,途中大刘驾车不小心摔倒,小芳从后座摔下,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头部受伤,当场昏迷。大刘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小芳紧急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小芳为外伤性持续性植物人状态、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额硬膜下积液。看着小芳的伤情,大刘很内疚,多次筹钱为小芳治疗。小芳的父母看着眼神呆滞的女儿,更是伤心,一边向亲戚朋友借钱给小芳治病,一边叮嘱大刘要好好照顾小芳。为了安慰小芳的父母,大刘承诺:不管以后小芳怎样,自己一定会照顾小芳的。大刘的言行,给了小芳父母不少的慰藉。

  男方愿赔偿解除婚约

  在医生的治疗和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小芳终于从昏迷中苏醒,脱离了植物人状态,神志也基本恢复,但四肢功能仍然比较差,不能站立。此时已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2002年3月11日,因家庭经济困难,小芳父母已无力继续给她治疗,只好忍痛让小芳出院。因为有大刘当时的承诺,尽管家中困难,小芳的父母还是没有向大刘提出赔偿要求。小芳出院后,大刘一开始还会购买一些营养品去看望小芳。但是由于小芳在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都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时间一长,双方的感情开始淡薄,再加上双方的家人因为两人的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这又使大刘产生了一些想法。为了还清这笔感情债,2002年3月14日,大刘找到小芳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要求对自己与小芳的伤后赔偿问题作一个了断。在村委会、调委会、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刘一次性赔偿小芳10万元,赔偿款于2005年3月14日前付清。大刘付清了全部赔偿款后,按照农村习俗,以“挂红”表示与小芳解除婚约。思维一直停留在当初与大刘热恋状态的小芳,当从别人口中得知她深爱的大刘已与自己解除了婚约,并与别人成家的消息后,大脑受到很大刺激,病情急剧恶化,日夜不眠,狂躁不安,一次次在纸上写着“大刘我想你”、“你为什么不要我”等词语,并不听劝阻,多次爬院墙要到大刘家去。无奈之下,小芳的父母只好轮流值班,寸步不离地监护着女儿。

  女方讨说法告上法庭

  看着女儿的病情一天天加重,小芳父母心急如焚。去年5月25日,经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小芳脑挫伤致轻度智能损害、中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四肢运动障碍(肌力4级),工作生活能力严重受限。6月3日,小芳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中度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四肢运动障碍构成四级伤残。一贫如洗的父母为了给女儿治病,早已债台高筑。在万般无奈之下,小芳的母亲将大刘告到江宁法院。小芳的母亲在诉状中称,小芳的病情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负担,2002年3月14日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在原告对病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对原告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协议并判令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55万元。大刘看了起诉书后,感到有些突然,他认为自己在小芳受伤后已出过一些医疗费用,且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大刘在应诉状中称,在那次车祸中,小芳也有责任。因为当时他们之间系恋爱关系,小芳对自己的相关情况都十分了解。小芳既然自愿与自己同骑一辆车,即可说明原告是自甘冒风险。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情却不能替代法律

  江宁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自愿补偿给原告方1万元,并当庭给付2000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没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告小芳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他们与被告大刘经村委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小芳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困难是值得同情的,但问题是法律不能替代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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