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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人病历 医院被判赔近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1:40 新京报

  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大红门医院保管不力应赔偿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因将死者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本院医生杨南(化名)告上法庭。昨日消息,丰台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处大红门医院赔偿杨南总损失近10万元。

  杨南诉称,自己的父亲因老年痴呆住进大红门医院。在医院的治疗下,父亲病情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杨南在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被医院告知部分病历已丢失。杨认为,医院的错误直接导致了父亲的死亡。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7万元。

  大红门医院表示,杨父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父因病先后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日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大红门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认定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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