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否判决我们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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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1:47 哈尔滨日报 | |||||||||
●问:我和王某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2004年,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他的罪行让我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他离婚,可是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请问:法院应否判决我们离婚? ●答:法院应当判决你们离婚。
你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又指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你的丈夫犯了强奸罪,已经严重地伤害了你们的夫妻感情,且刑期较长,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你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你们离婚。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丽丽 咨询部电话:82625744 82620766 值班律师电话:13351007996 地址:哈尔滨南岗区和平路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