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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职工也享法定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1:48 哈尔滨日报

  案:

  原告何某于1983年到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简称公司)任临时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1989年11月,何某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00元。

  1996年6月,公司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要求所有在册职工、
临时工都必须与本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何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对在职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公司在统计应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时,因何某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故未将其列入。1998年12月25日,公司下发了《关于清退临时用工人员的通知》,规定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办养老保险的临时工,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清退,退还本人风险抵押金,终止劳动关系。但何某未被列入清退名单之中,公司也未退还其风险保证金。

  2001年11月何某到公司劳资科询问时,被告知已被公司清退,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且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自1983年起就在公司下属机构做临时工,工作期限长,且缴纳了风险金,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何某虽然在公司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一直在企业内工作,并未被清退。即使公司方决定与何某终止劳动关系或清退何某,也应依法向其下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清退决定书等法定书面材料,而被告公司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负有法定义务为何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批准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何某是临时工,工作期限较长,且缴纳风险金,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单方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显然于法相悖,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劳动用工制度不断深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清退、辞退劳动者亦应当制作证明书或者决定书,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仍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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