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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回房子老公无奈状告老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02:42 大连晚报

  多年前,妻子用自家承租的一处公房抵偿欠他人的4万元钱,眼见着房价飞快上涨,丈夫后悔了

  为要回房子老公无奈状告老婆

  ■本报记者静河

  用公房抵借款埋下隐患

  多年前,市民由女士向李先生借款4万元。1999年1月,由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一纸购房协议,由女士将某工厂分给自己和丈夫使用的一套40余平方米的公房卖给了李先生,以该房抵消借款4万元。双方还特意在合同上约定,此房以4万元出售给李先生,该房房改前、房改后产权均归李先生所有。这份购房协议签订后,房子并没有实际交付给李先生,当年的8月,李先生却撒手“西归”了,由女士为了履行协议,将这套房子交给了李先生的妻子冯女士,冯女士随后住进了该房。

  房价上涨卖房人上法院讨房

  转眼间数年过去,几年间,房价飞快上涨,由女士的丈夫江先生觉得自己的一套40平方米房子才抵债4万元,“亏”大了。2005年底,江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由女士和住进涉案房子的冯女士一并告到了金州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江先生说,涉案的房子产权是单位某工厂所有,其妻由女士单方卖掉单位公房的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由女士与死者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被告之一的冯女士则当庭辩解说,原告江先生不是此协议的签订人,没有起诉资格。由于此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

  金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同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涉案房屋是工厂分给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居住在该房屋的职工及家属没有处分权。被告由女士作为该公有住宅的使用人之一,处分产权单位的房屋,没有经过产权单位事后确认,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买卖双方违背相应法律规定买卖涉案房屋,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区法院于2006年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由女士与已故的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与被告由女士将购房款4万元返给冯女士。冯女士将涉案房屋返给原告江先生和被告由女士。

  终审判决依法改判

  冯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冯女士的委托律师提出,涉案的购房买卖协议不是房屋产权买卖而是使用权买卖。根据当时签约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使用权、承租权买卖没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所有该房的使用人均有权处分这套房子。另外,一审原告江先生不是签订购房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权利起诉。再有,江先生如果认为自己的承租权受到侵害而起诉的话,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该确认由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原告江先生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产权人是某工厂),与一审被告冯女士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无权行使产权人的权利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公有房屋,江先生对该房曾有过共同居住使用的权利,但他在知道自己妻子将房卖出后,几年时间里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

  日前,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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