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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买房扯皮不当得利判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0:21 重庆晚报

  本报讯朋友帮忙异地买房后,被指控打了“埋伏”——克扣70万元房款,上海的金先生夫妇一气之下将帮忙买房的重庆朋友告上法庭。昨日,渝中区法院有关部门向媒体透露,该院一审判决认定这7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该法院透露,上海的金先生夫妇打算在重庆投资。2004年,他们听说重庆瑞奇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瑞奇大厦在解放碑CDB商圈,具有投资增值的潜力,遂决定购买16套房屋
。他们委托重庆的朋友蔡女士帮忙买房并办理手续。从2004年3月31日到同年8月7日,他们先后4次共汇款206万余元给蔡女士,另外还给了5万元现金。

  夫妇俩后来发现,购买房屋只用了141万余元,还有70万元被蔡克扣。今年7月他们起诉时称,因为他们不知情,多汇了70万元,蔡却一直没有归还。这笔钱对蔡来说属于不当得利,蔡应当返还。

  法庭上,蔡称金先生起诉的不是事实。她认为,她和金先生夫妇不是委托购房关系,而是房屋转卖关系———那16套房屋是她先行购买后,再转卖给金先生夫妇的,70万元是自己转卖房屋的收益。2004年7月27日,金先生夫妇办理完房屋合同登记,支付了140万余元总房款。如果是委托关系的话,金先生就不会在合同登记后的同年8月7日再次汇款42万余元。为此,她不同意退还这70万元。

  法院认为,如果蔡女士所称的事实成立,她就负有举证责任,但蔡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为此,法庭不相信蔡女士的辩解理由。而金先生夫妇却有汇款及现金交付共211万余元的购房款依据,实际发生的购房款确实只有141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金先生夫妇要求返还没有发生、但实际支付的70万元房款,属于正当请求,应当支持。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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