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未核对拍卖惹纠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0:2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忠县人刘忠华通过拍卖买得两间门面,事后却发现,由于该门面原所有人的疏忽,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与实际门面情况不一致,导致门面被人占用一年多。近日该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拍卖合同有效,占房者应退出门面,而刘也要补付一定的差价款。 2004年,忠县汝溪粮油商贸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去年5月,刘忠华竞买中标后与清算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清算组将汝溪粮
刘忠华去接手刘家湾宿舍门市时,却发现合同标的物与实际有很大差异:相关表册反映,该处建筑的第一层为45.05平方米,二层为75.70平方米。而实际情况却是,负一楼(底楼)面积为45.05平方米,一楼才是那两间门面,面积是75.70平方米。 刘认为自己买的是临街一楼的门面,而原粮油公司一些职工认为刘买的是负一楼,双方发生严重争议。刘将清算组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从买卖合同目的上看,此案争议的门面应为临街一楼两间75.70平方米的门面。清算组未对交易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核对清楚,造成资料与实际交易标的不一致,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占房人必须退还门面,刘忠华得到门面后应补交差额款2.4万元。 (记者 杨波 通讯员 魏永洪)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