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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挡箭牌”还是难逃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2:44 大连晚报

  离婚前,男方从朋友处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欠款到期,男方表示无钱偿还,女方表示已离婚,没义务还款

  离婚当“挡箭牌”还是难逃债务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有一对夫妻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男方称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原来在离婚前,男方从朋友处借款20万元,欠款到期,债权人要求还款,男方表示无钱,女方表示已经离婚,没有义务还款。债权人百般无奈的情况下,聘请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刘刚、王伟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将二人告上法庭。律师认为,债务人涉嫌“假离婚真逃债”,最终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债务人突然“离婚”,债权人急了

  据了解,2005年3月5日,我市市民梁某从好友辛某处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款人为梁某的借据一张。2005年12月末,梁某和妻子梅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他们双方约定,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包括房屋和一个时装精品屋。2006年5月,欠款到期后,梁某没有还款。辛某找到了梁某要他还款。梁某说:“我现在是光棍,没钱还你。”辛某很奇怪。于是,梁某就将他离婚和财产分配等情况说了,辛某才恍然大悟。辛某见梁某不打算还钱,就去找了梅某。梅某一脸严肃的说:“我们已经离婚,而且我又没借你的钱,谁欠钱你找谁要去,以后别再找我!”

  咨询律师,债权人茅塞顿开

  面对这样一种尴尬情况,辛某向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进行了咨询。刘刚律师听完他的叙述以后表示:“你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护,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他们虽然离婚,但都仍然负有还款义务。如果他们两人拒不还款,我建议你起诉他们。”

  法官洞察秋毫,做出公道判决

  辛某聘请刘刚律师代为处理此事。刘律师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取证,他对债权人表示:这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于是辛某将梅、梁二人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对梅某经营的精品时装进行财产保全。

  2006年7月24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梁某认为债务是存在的,但应由自己偿还。梅某表示不知梁某借款一事,是梁某私自借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在已经离婚,并且约定财产都归她,她不应该代前夫偿还债务。刘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而且二被告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也只能在二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原告。并且更重要的是,原告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将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了。随后,证人郑某(与原被告都是朋友)出庭作证,证实在一次与原被告吃饭时,二被告说过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的事情,而该房就是二被告现住的房子。所以刘律师认为,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2006年8月12日,西岗区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此笔借款。二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在不久后偿还了20万元借款。

  本案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刘律师。刘律师表示: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欠下的债务,又用于了家庭生活或生产,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二人已经离婚,仍然应当负连带偿还责任。所以他还一再奉劝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人,不要用“离婚”这个挡箭牌再做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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