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发通知 未购“交强险”将处保费两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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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05:4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见习记者 张真真 通讯员 黄进明 张建勇)10月1日起,机动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上路行驶的,除补办保险外,还将被处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对没有粘贴“交强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也将予以处罚。 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10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要依法查验机动车“交强险”标志,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要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否则交
两种保险都没购买的当事人,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交强险”,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应扣留机动车,并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