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坑淹死农妇窑场主赔偿1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0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9月11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芦村镇某窑场业主周某赔偿受害人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03元,并承担诉讼费5600元。 2003年以来,周某在经营芦村镇某轮窑场期间,在路洼村小王庄自然村南侧挖塘取土,用于烧砖,该塘北侧深约7米、水深约5米,北岸坡度几近90度,北岸紧邻小王庄村民住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该水塘的管理者,应对该水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徐某溺水而亡,说明该水塘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而且被告周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周某应承担受害人徐某的死亡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2820元、丧葬费766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8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经营轮窑场有违规取土破坏耕地现象,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窑场管理和土地使用的管理,该院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该案的受害人徐某为避免不幸事情的发生,曾改过自己家的大门朝向,周某经营窑场取土挖出的其他水塘,也曾出过类似的事故。(张文华任鸿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