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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两农民点火泄愤“烧”了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0:0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歙县法院审理了两起泄私愤行报复的刑事案件。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在于被告人都以点火的方式烧毁了他人的财产,其不同点在于被告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被判处了不等的刑罚。法官以这两件案件提醒群众,同事间、邻居间要和睦团结,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生气、发火,否则,会引火烧身。

  ;农民姜某与歙县桂林镇某石料场的三名股东原来关系不错,但后来三名股东组建了
石料场,姜某认为三人故意排挤他,把他撇在一边,于是怀恨在心。后因多种原因,使姜某起了报复之心。2006年2月24日18时许,姜某趁石料场没人,从石料场周边搬来木柴、芝麻秆,堆放在装卸机上,并浇上从家中带来柴油,用打火机点燃芝麻秆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姜某主动赔偿受害方直接损失和误工损失38000元,其悔罪态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村委会和被害人均致函法院,建议对姜某从轻处罚。歙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歙县上丰乡40岁的农妇吴某,是左邻右舍公认的孝顺媳妇。当她得知公公的坟墓被他人损坏时,非常恼怒。一了解,才知道是村民宋某挖树桩所致。吴某暗下决心,要报复宋某。今年1月6日凌晨1时,吴某窜至宋某的老屋,用火柴点燃靠在老屋边的柴禾。吴某见火燃烧起来后,才离开现场。经该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烧毁老屋的损失为7426元。案发后,吴某到村干部处承认错误,并如数赔偿损失。消防部门勘查认定该起火灾不危及公共安全。歙县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拘役四个月。(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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