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被"药倒"丢银行卡及密码 损失巨款银行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17:1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19日消息(记者彭玉冰 通讯员 王文波 )刘艳芳(化名)女士在被人用“迷药”控制后,其持有的工商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致使其24万元的巨款被刷走。刘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北京一中院经对此案进行审理,终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2005年10月,刘艳芳诉至原审法院称, 2004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她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窃走工商银行灵通卡及密码。刘艳芳事后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4 800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刘艳芳”的名字。刘艳芳认为,该男子在消费小票上的有女性特征的“刘艳芳”签名笔迹与本人在灵通卡上预留的“刘艳芳”签名笔迹存在着巨大差异,明显表明不是此灵通卡的真正的持卡人。但兴百轩公司的POS机操作人员,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并默许二男子分两次进行了超过20余万元的刷卡消费,使其逃避了国家对超过20万元大额消费进行的监管。而且,兴百轩公司也没有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将交易监控录像材料保存7天,最终导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逞。为此,刘艳芳要求兴百轩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银行及银联北京分公司未能履行对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义务,且工商银行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消费信息,使警方错过了获得录像资料的机会而无法破案。工商银行与银联北京分公司也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故要求三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4 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工商银行辩称,2005年1月1日至1月3日期间,工商银行均在正常工作。对警方调查,并不知情。兴百轩公司辩称,刘艳芳称其灵通卡上的签名与支付小票上的签名不符,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工商银行尽到了商家核对签名的义务。关于持卡人分几次进行刷卡消费的问题,是持卡人权利,工商银行作为商家,无权干涉。此次交易的监控录像,工商银行保存了7天。刘艳芳的损失与工商银行无关。银联北京分公司辩称,也不负有向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提供培训的义务。故三方均不同意刘艳芳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刘艳芳所述被犯罪嫌疑人盗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属于银行卡业务中的借记卡。持有该卡的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商家是否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均未作特别规定,故只能根据刘艳芳在申请办理牡丹灵通卡时,所依据的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处理。但由于在该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商家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条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刘艳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艳芳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刷卡消费需核对持卡人签名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商户对持卡人签名应具一定审核义务,但对签名笔迹未作特别要求。本案中,对商户而言,无能力及条件甄别持卡人签名之真伪;同时,考虑银行卡具有的货币电子化特有交易特点,磁卡与磁卡密码共同形成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持卡人身份的认证手段,因此成为确保各种交易安全的十分重要的因素,而本案中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所持信用卡、密码真实,符合操作程序。至于逃避监管问题,及刘艳芳同时要求工商银行、银联北京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