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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应破解三大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09 中国环境报

  ◆戴春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从环境监察实际工作看,笔者认为,目前存在法律法规与现场执法、执法能力与执法队伍、信访调处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矛盾。

  一、法律、法规与现场执法的矛盾

  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否则难以贯彻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等条款已不能适应执法需要。一是缺少行政强制手段。现行环境法中给予环境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手段不多,造成环境执法难,无法达到震慑企业的作用,偷排、直排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二是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对于建筑施工、市区“三产”的监管,城管部门有处罚权无管理权,环保部门有管理权而无处罚权。管理与处罚分别由两个部门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极易发生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最终形成大家都管又都管不好的局面。三是环境行政处罚罚款体系中,没有具体确定的罚款数额标准。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罚款的上限与下限差距较大,由于无具体的罚款标准,主观操作性较大,易导致处罚失去公正性。

  二、队伍建设与现代化监察的矛盾

  新形势下执法队伍的素质及执法能力越来越突显出它的重要性,但目前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与现代化要求相差甚远。一是硬件滞后,一些地方虽配备了数码相机、便携式pH计等设备,但对车辆、计算机及一些现场监测设备的配备仍不足。二是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监察人员因业务知识不专不深,缺乏现场敏锐性及监察经验,还不能做到独当一面。三是对新形势下的要求不适应,缺乏应急监察、生态监察知识与经验。

  三、信访调处与监督管理的矛盾

  近年环境信访投诉呈大幅度上涨,环境监察部门对信访的调处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一些地区在信访增多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现场监察工作频次也就相对减少,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不能及时跟踪管理。环境监督管理重在平时,牢抓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才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长久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清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从加强学习、深入基层、建立执法工作稽查制度、建立奖励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管,推动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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