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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成了商家的“免死金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06 云南日报

  5部委出台新规整肃零售商促销行为

  这条霸王条款将在10月15日玩完

  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购买的打折或特价商品发现质量问题,找商家要求退换,可却被告知特价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场小票上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成
了商家的“免死金牌”,而消费者则哑巴吃黄连,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这也意味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将于10月15日终结。

  新规整肃零售商促销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商家若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可罚3万元。

  据了解,除了促销商品,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换外,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同样有责任。工商人员介绍,打折不同于处理,处理品是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商品,只有在商家明确指出所售商品为处理品时,才能免除“三包”责任;而打折只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与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因此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消费遭遇霸王条款很普遍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情况非常普遍。

  近日,有市民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在某商场购买夏季打折服装,回家后发现尺码偏小,孩子没法穿。回到店里要求换货,却说是断码,要求退货,却被告知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家住东华小区的王女士反映,前不久她在商场买了打折衣服,回家细看,发现裙子上的蕾丝花边已脱落,要求退换,被商家“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采访中,很多了解详情的消费者都为新规定的出台表示高兴:“新规定保障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维权更切实,真是太好了!”徐小姐开心地说:“我就是‘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受害者,你想我们买的是打折商品,又不是次品,有质量问题却不能退换。现在好了,买东西更安心了!”

  在此,工商部门特别提醒消费者:购物后注意保留好发票等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颖(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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