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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带人 摔死“乘客”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3:40 法制晚报

  骑车带人 摔死“乘客”获刑

  今天,本市首例骑车带人摔死坐车人被诉交通肇事罪案宣判

  昔日同事相约吃午饭 用餐四五个小时喝了不少酒 一人醉酒骑车送另一人回家 行至途中车辆摔倒酿祸

  骑车搭人 乘客搭命 醉汉成罪犯

  新交法实施后本市首例骑车带人摔死人案宣判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酒后骑车搭载昔日同事摔倒后,对方颅脑损伤死亡,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悉,这也是新交法实施以来本市骑车人“摔死”坐车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该案原本定于今天上午开庭,但在昨天下午就已经进行。今早当多家媒体赶到法院时才获知这一消息。对于华某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搭载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

  案情追溯

  醉酒骑车带老同事

  车倒地摔死坐车人

  2005年7月11日中午11点多,曾是昔日同事的华某和梁某在灯市口城隍庙小吃店吃午饭。梁某因为女儿高考的事情心烦,而华某也是心情不佳,边聊边喝中,华某已是4瓶啤酒下肚。

  下午4点,二人从小吃店出来。虽然已经喝得“有点迷糊”,但由于顺路,华某还是骑自行车送梁某回家。当华某骑至灯市口西街西口时,自行车摔倒,两人都翻倒在地,梁某更是造成了颅脑损伤。

  2005年7月27日,梁某不治身亡。随后,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交通队勘测后认定

  骑车人责任占大头

  从当天目击者的证言来看,华某骑车带梁某摔倒后,被搀扶起来的梁某还有神志。华某认为,自己对梁某的去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梁某最终死亡是由于在医院没有获得及时的救治。

  事后,交通队现场勘测后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华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违规搭乘他人的自行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骑自行车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照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坐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因交通肇事被公诉 骑车人受审“失忆”

  2006年5月25日,华某在东城法院接受审理。在法庭上,华某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点头表示认可,对于交通肇事的罪名,华某沉吟一下回答:“我不清楚。”

  华某称,事发前他下岗在家。2005年7月11日11时,他打电话约昔日的同事梁某出来吃饭。“当时我确实喝多了”,华某说当天从饭馆出来以后,对梁某是否搭乘自己的自行车,自己是如何摔倒的等一系列问题全都没有印象。

  华某承认,自己患有结核病,医生曾说过喝酒后会造成肝昏迷,至于梁某当天喝了多少,华某摇摇头说:“我还想问问她呢,可她已经走了。”

  检察官说法

  醉酒骑车带人违反法律规定

  承办此案的东城人民检察院任秉生检察官告诉记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对于非机动车来说,必须是“醉酒”后骑车才可能属于交通肇事罪。

  而本案中,华某首先是“醉酒后骑车”,其次是违反了“自行车后座可带一人,但必须是12岁以下的儿童”的规定。但华某并无主观故意伤害、杀人等动机,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起诉。

  别拿面子冲撞法律底线

  “窝囊死了”是华某在受审时回忆此事时的一句抱怨。也难怪,他与死者梁某曾是“关系不错”的同事,正因为是熟人,梁某才会上了华某的车,也才会从车上摔下致死。

  仔细想想,不管以前还是以后,骑车带人大都是在熟人间发生的——亲戚、朋友、恋人、同事……不出事什么都好说,一旦出了事情,所有的这些感情链条都面临着崩溃的危机。毕竟,与人的生命相比,情感的分量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了。

  为了面子、礼数、相互的关系,人们经常无意识地漠视法律的存在。法院对华某的判决很可能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起到类似判例的作用。因此,表达情感超出法律的规定就可能出事。

  骑车带人也可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华某的事件不仅对他本人,而且对我们周边的所有人都可能是个警醒,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好心也会办坏事。 文/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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