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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体中心告辽足 终审获赔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4:19 法制晚报

  辽足上诉案今天有结果

  奥体中心告辽足 终审获赔违约金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辽宁足球队曾租用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地作为甲A足球联赛主场,后又重返辽宁。为此,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讨要辽宁足球俱乐部拖欠的257万
元欠款及违约金。

  今天上午,此案在市二中院终审落判,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

  在起诉状中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称,2002年辽宁足球俱乐部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辽足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回了辽宁。

  此案在开庭时,辽宁足球俱乐部的代理律师指出,当时辽宁省政府、省足协和省体育局均要求俱乐部必须将球队主场地无条件迁回辽宁省内。

  去年8月底,法院一审判决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一审判决后,辽足俱乐部上诉。

  法院认为,辽足俱乐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该俱乐部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即使存在辽足俱乐部履约中上级部门的干预问题,也不能构成该俱乐部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辽足俱乐部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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