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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赔偿译作者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4:27 新民晚报

  

出版社赔偿译作者8万元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顾建国记者江跃中)中国戏剧出版社和上海书城、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近日由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中国戏剧出版社立即停止对中文译作者张经浩译作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张经浩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上海书城和博库书城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图书。

  书城发现“违规”书

  今年一二月间,张经浩在博库书城和上海书城看到正在销售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署有他姓名的译作《爱玛》《傲慢与偏见》《马丁·伊登》和《欧·亨利短篇小说》4部“口袋书”,他在两书城先后购得上述4本译作。

  “自己与戏剧出版社从无往来,也未委托任何组织向不同出版社代理自己的版权,怎么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迷惑不解的张经浩为此致函中国戏剧出版社,要求提供上述译作出版权取得的情况,但未得到答复。

  告上法院要赔偿

  交涉无果后,张经浩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出版著作权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戏剧出版社和两书城一并告上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作品;判令中国戏剧出版社在《中国翻译》《外国语》杂志刊登公开道歉启事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中国戏剧出版社认为,他们是通过与某公司签订出版协议获得许可的,该公司向出版社承诺其有出版权利,因为该公司与张先生有协议约定,张先生已将他的4本译作的出版权授予了该公司,所以,出版社出版张先生的译作是有合法依据和来源的,也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

  行为已构成侵权

  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稿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无权出版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张先生是涉案4部小说的中文译作者,对其翻译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现中国戏剧出版社在明知涉案作品的作者为张先生的情况下,仅根据其与案外人某公司所订合同以及案外人提供的已获授权的表示而未向张先生核实就进行出版的行为,显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况且,中国戏剧出版社应有能力注意到案外人提供的所谓的授权是有条件的(只能在同一出版社出版多种版本),因此,对中国戏剧出版社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中国戏剧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辛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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