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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遇车祸回国索赔初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2:40 大连晚报

  在俄遇车祸回国索赔初胜诉

  因俄肇事司机没有能力赔偿,普兰店的王先生起诉大连雇主,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11万余元

  ■本报记者江宁

  普兰店的王先生在俄罗斯打工时遭遇车祸受重伤。虽然俄罗斯当地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但其没有能力赔偿。王先生回国后将雇主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上旬,西岗区人民法院按照俄罗斯法院判决的标准,判令雇主先行赔偿。此案在大连市还是首例。

  俄罗斯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2002年11月,时年51岁的普兰店农民王先生被市民祝先生雇用,到俄罗斯进行工程施工,工作期限一年,月工资12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

  王先生来到俄罗斯后,每天从事施工工作。2003年2月5日傍晚,王先生在工作结束后乘坐班车回宿舍。一名俄罗斯人驾车撞上了该班车,王先生脊椎及脊髓损伤,脊椎颈部碰伤,被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多处创伤性突出脊髓受压迫,造成王先生四肢轻微瘫痪,骨盆器官失调。在王先生住院治疗期间,雇主祝先生垫付了医疗等费用约合人民币1.4万余元。当年6月20日,王先生回国继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4500余元。祝先生给付了王先生5600元。

  2003年4月28日,王先生向俄罗斯阿尼瓦(音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5日,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肇事者给付伤者王先生精神伤害费10万卢布(约合人民币26254元,其他物质损失费33万余卢布(约合人民币84866元),合计人民币约111120元。判决生效后,让王先生始料不及的是,肇事的俄罗斯驾驶人因没有能力赔偿,此案没有得到执行。

  伤者回国状告雇主

  回到大连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雇主祝先生告到西岗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17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先生的委托律师在法庭上说,原告是为被告祝先生工作时受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祝先生作为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回国后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02年7月至今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拖欠的工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8万余元,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

  西岗区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这种情况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直接肇事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的第三人提起索赔。俄罗斯法院已判决肇事的第三人给付原告人民币111120元,雇主应给付这一数额赔偿。被告在原告于俄罗斯住院治疗时垫付的医疗费和其它费用及回国后给付的费用,因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有保护责任并且是被告自愿支付,垫付的费用原告可不予返还。

  9月上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祝某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11120元。祝某给付原告该费用后,可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俄罗斯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第三人,原告已无权向本案第三人申请执行,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执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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