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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未过户车祸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3:10 重庆晚报

  本报讯车辆卖出后没有办过户手续,发生车祸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合川市检察院获悉,因原车主持有买卖协议,经抗诉,法院再审改判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忠友,合川市居民。2003年4月1日,他将自己的大货车卖给南川市居民娄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协议上约定:此前的债权债务由吴忠友承担,卖出之日后所有债务、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娄某负责。一年多后,该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合川市交警大队认定,该车驾驶员负全责。

  根据交警队的认定,受害人家属找到车辆登记表上的“车主”吴忠友。吴忠友很委屈,车已经卖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去年3月,死者的父母和伤者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吴忠友提出已将该车出售,但仅举示了买卖协议,未提供买车人的详细情况,法院无法查清事实真相,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由吴忠友赔偿死者及伤者共计9.5万元。

  判决生效后,吴忠友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合川市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吴忠友与娄某签订买卖协议属实,而且他和肇事的驾驶员之间并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吴忠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合川市检察院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请抗诉,一分院再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日前,该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律师提醒,如果卖车没有过户,可以签订买卖协议,还可以公证,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车主,就没有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记者 张勇)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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