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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法院这份判决书太离“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6:1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赵争耀 实习生 韩文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共有法律条文156条,然而9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却分明写道:“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9月20日,接到判决书的原告李斌升却怎么也弄不明白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在西安做生意的李斌升讲,1995年至2001年期间,自己与游某合伙经营一家电子
公司,后因经济纠纷将合伙人游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游某支付欠款1364000元。9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了“(2005)雁民初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院认为,原告所持欠条系原告胁迫被告取得,属无效民事行为……综合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收到判决书后,原告李斌升在查阅《民法通则》时却怎么也找不到第158条的法律条文。“既然《民法通则》总共有156条法律条文,那么雁塔区法院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58条又是从何而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李斌升搞不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

  随后,记者专门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发现《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的确是156条。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对雁塔区法院进行了电话采访。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该院民一庭一名负责人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可能是校对人员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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