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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马路因申辩遭协警员加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7:5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9月20日讯 (记者文刚)女律师许茹在海口过马路,当穿越人行横道一半时人行绿灯转换为红灯,而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通过了人行横道。交通协警员称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并因为她的申辩给予加倍处罚共20元的罚款。

  许茹认为这起行政处罚违法,同时对协警员的执法权提出了质疑,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龙华法院。

  过马路被加倍罚款还遭威胁

  许茹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在海口白龙路与海府一横路的人行横道处,她当时看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就从人行横道上穿过马路,走到一半时人行绿灯转换为红灯。她熟知法律,知道根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候”,因此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通行。

  然而,此时一名协警员从树荫处冲出来,称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要罚款10元。许茹申辩了自己的通行依据,并要求该协警员出示工作证。但是,该协警员认为她在狡辩,不但不出示工作证,并以她态度不好为由将罚款加重为20元。许女士当场告诉该协警员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自己有权拒交罚款。

  没想到这么一说,该协警员发怒了,用哨子叫来在附近路口蹲守的其他3名协警员将她团团围住,称不交钱就不放她离开。许茹只好缴纳了20元罚款。许茹说,该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中,只有1张处罚书上列出的依据为“违反89条”。

  当事人质疑行政处罚行为

  许茹认为该协警员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4点违法:

  行政处罚前的调查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调查事实。而该协警员对她作出的此次行政处罚,仅由1人包办调查与决定处罚工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上也只有“陈明进”1人的盖章;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协警员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这一法定告知义务,且在她要求下仍拒绝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侵犯了她作为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知情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上,均未列出原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依据与地点,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定;

  因为她行使申辩权利而被加重处罚违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而协警员在她行使申辩权时,却给予她加倍罚款。

  于是,许女士一纸诉讼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支队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归还20元罚款;协警员对其进行的漫骂、侮辱与暴力威胁行为向她公开赔礼道歉。

  协警员有没有执法权?

  许茹递交了诉状后,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该案被告委托协警员实施行政处罚违法。

  据她所知,实施本案行政处罚的协警员并非被告机关的公务员,而只是被告机关聘请的临时工或合同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指出:“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政府形象……决定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被告代理人拒不到庭

  今年8月初,龙华法院就已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8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被告方以代理人出差培训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今天上午8时30分,龙华法院决定再次开庭,但15分钟过去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诉讼代理人始终没有出场,法庭再次宣布择日开庭。主审法官宣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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