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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在前,拿钱在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8:56 解放日报

  王某伙同宁某在一家饭店里殴打顾客张某,并向他要钱。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他们移送检察院,但静安区检察院认定他们的行为系抢劫。最终,法院采纳检察官的意见。

  去年3月26日凌晨,静安公安分局接到张某报案:前一天晚上,他在一家饭店里遇到王某和宁某,王、宁二人质问他为何不在王经营的棋牌室消费,然后打了他一顿,逼他交出1900元现金,还写下8000元的欠条。一个月后,王、宁二人落网。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
罪、寻衅滋事罪将他俩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阶段,王某、宁某一直声称:殴打那些被害人是为了教训他们不在自己棋牌室玩,还拉走客人。被害人交钱,是他们自己为了“摆平”这件事。所以,根本不存在抢劫的事情。

  承办检察官认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以胁迫、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侵犯他人财物,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种种证据证明,王、宁两人打人在前,拿钱在后,因此应认定为抢劫。

  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本案主要证人,从中发现一个重要细节:王某拿到欠条后,认为欠条上的数额用阿拉伯数字写不对,要求被害人重新写上汉字大写数字。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自称“主观上没有索取钱财故意”纯属狡辩。

  检察机关最终以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宁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以抢劫罪判处宁某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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