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司机“份儿钱”逃社保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8:56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朱骏)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商定“互惠”协议:司机少交“份儿钱”,公司不为司机交社保费。双方在履行中却发生争议。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公司应补缴社保费,劳动者应返还少缴的管理费。 2002年,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王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向公司缴纳营运收入费3450元,每年递增50元。但王某实际每月缴纳3000元,而公司不需要交纳四金。去年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