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伤残井主赔14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9:1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崔亮)井盖丢失没人管,行人李某掉入高速路辅路的井里,摔裂了左肾,致七级伤残。因无法确认井的所有者,李某把和该井可能有关的市市政管委、昌平公路分局等五家单位诉至法院。昨天,昌平法院认定昌平公路分局应为该井所有权人,一审判令其赔偿李某14万余元。 李某说,去年4月17日晚,他不慎跌入了位于京昌高速公路沙河西侧辅路“公路6号
法院经查证认为,因该井无法确定使用用途,又位于昌平公路分局所管辖的公路上,所以该井应由昌平公路分局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无责。RJ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