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零口供”难敌“飞来”的指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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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9:5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济南9月21日消息(记者王海声)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在公诉一起被告人拒作有罪供述的“零口供”盗窃案时,通过扎实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针尖对麦芒式的控辩,成功地指控了犯罪。被告人吴九两虽然对所犯盗窃犯罪只字未认,但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犯盗窃罪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有罪判决。 2005年6月至11月,湖南人吴九两先后四次窜至青岛大学、市北区同安二路、市南区
针对吴九两的无罪辩解,公诉人通过青岛某旅馆经理的辨认证明和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吴九两曾于2005年10月在青岛住过旅馆,且仅在2006年春节前回过湖南原籍,其他时间并不在老家,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在揭穿第一个谎言后,公诉人又出示了被盗失主与吴九两素不相识的辨认笔录,以及犯罪现场提取并经比对鉴定系吴九两所留的指纹鉴定,证实吴九两的确出入过犯罪现场,而且这一行为也不是在屋主已知的正常情况下所为。对于案发现场如何“飞来”了自己的指纹,吴九两不能自圆其说,在检察官的明察秋毫再也无法蒙混过关,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对于此案的成功办理,检察官提醒,一旦发现盗窃案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犯罪现场,防止人为破坏犯罪证据。吴九两所犯的几起盗窃案件之所以能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得以并案,就是利益于失主的及时报案,得以保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指纹,从而最终将这几起案件的破案线索锁定在吴九两一人身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