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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上午公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1:1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 邱刚)三名男子为敲诈某企业,自制有毒牛奶进行投放,造成二人中毒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召开公判大会,会后依据市高级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该起投毒敲诈案的主犯张连生、王加建执行了死刑。从犯王加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投放危险物质、敲诈勒索犯张连生,投放危险物质犯王加建,投放危险物质犯王加
屯,均系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农民,1999年至2000年先后来津打工。

  2004年4月2日,张连生在河东区某处货架上的公文包内投放毒物,并打电话进行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元挥霍;2005年3月间,张连生伙同王加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河东区某处投放自制毒牛奶一袋,致被害人吴某某中毒,后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为重伤;同年3月9日,张连生又伙同王加建以投毒为由对某企业进行敲诈,遭拒绝后,二人将自制毒奶投放到塘沽区某处,致被害人宋某某、卢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中毒死亡;转天,张连生再次伙同王加建经事先预谋后,张连生与王加屯自制毒牛奶一袋,又与王加建自制毒牛奶一袋,随后,张连生、王加建将两袋毒牛奶投放到塘沽区某处,此起投毒尚未发现有中毒伤亡事故。2005年3月13日,上述三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市二中院和市高院一、二审审理后认为,张连生、王加建、王加屯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自制有毒牛奶进行投放,造成二人中毒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致使某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恐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罪犯张连生提起犯罪意图,提供剧毒物质,提出犯罪手段,纠集王加建入伙,后二人对犯罪活动共同进行预谋、策划和分工,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在超市中共同投放自制的毒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犯张连生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且使用投毒的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综上,依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连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连生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王加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犯王加屯参与制作毒奶一袋,没有具体到超市实施投放毒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其从犯地位以及具体参与犯罪程度等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对王加屯从轻处罚。遂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王加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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