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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难以追究涉嫌遗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1:3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哈尔滨市小学生晓成在母亲患病、去世期间,被其父亲推出了家门,晓成的姥爷收留了晓成,为讨公道,晓程姥爷将晓成父亲告上法庭,一起未成年人维权案件,折射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欠缺,难以成为定案依据。

  1逐出家门

  2004年年仅12岁的晓成母亲患重病住院了,没有妈妈的照顾,晓成的衣食起居成了难题,年幼的晓成生活不能自理,更让他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10月晓成的父亲耿鸣将孩子书包扣下,收回了家门钥匙,对孩子说:“我管不了你了,你愿去哪去哪吧。”

  回不了家的晓成找到了姥爷曲峰,曲峰收留了孩子,孩子住在了姥爷家。由于曲峰年过古稀,照顾孩子也很艰难,曲峰多次把晓成送回家,但耿鸣坚决不收留孩子。无奈,晓成在曲峰家生活了一年多,这期间,晓成父亲没给孩子生活费,2005年8月,晓成母亲去世了,晓成的父亲对晓成的生活不闻不问。

  2走上法庭

  气愤至极的曲峰于今年春季走上法庭,状告耿鸣不尽抚养义务,要求耿鸣按照哈尔滨市每月人均生活费最低标准250元,支付晓成在曲峰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4000元。曲峰庭审时向受案法院出示了其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证明耿鸣的儿子晓成一直在曲峰家生活,以及当地社区委员会证明,证明晓成是2004年10月到曲峰家的。同时晓成也提供了一份记录,以证明他多次回家都被父亲耿鸣赶出来。面对曲峰的指证,耿鸣说,原告所讲的与事实不符,原告曲峰主张孩子抚养费4000元,根本就没有依据,孩子母亲去世后,孩子母亲工资和公积金都让曲峰取走了,而且孩子母亲所在单位每月给孩子的200元生活费也让曲峰取走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耿鸣为证明他所说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了晓成写的材料,材料中称,其年幼不懂事,给原告写的证明是无效证明。法院审理查明,晓成从2004年10月起至2006年2月一直在曲峰家居住,生活都是由曲峰一家人照顾。同时查明2005年8月原告的女儿死亡,其所在单位从2005年9月起给付晓成每月生活费200元,曲峰共领取了6个月的生活费,总计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耿鸣的儿子晓成在原告家生活居住情况属实。被告应承担晓成在原告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因为耿鸣没有给儿子晓成在原告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鉴于曲峰已领取了晓成母亲所在单位支付给晓成6个月的生活费1200元,这笔费用予以扣除。剩余合理部分,耿鸣应按哈尔滨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每月每人200元标准给付曲峰。如有其他纠纷,可另案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成为

  该案判决依据,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耿鸣给付曲峰垫付的晓成生活费2000元。

  3惩戒责任难究

  经过一番波折,晓成又回了家和父亲生活。

  据了解,当前很多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诉讼案件,都没有追究惩戒责任,只是判令不尽责任一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用,或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孙馥新对记者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据的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相关条款。而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后,相关条款次序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罪依据的还是1979年的《刑法》第182条、遗弃罪依据的是第183条。而新《刑法》的虐待罪则在第260条、遗弃罪在第261条,《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与相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性法律不相适应,故此难以追究涉嫌遗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

  如何才能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哈工大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陆常青对记者谈了看法,近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进入修改阶段,针对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法律责任部分应该针对现今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条款,便于操作,否则该法还是形同虚设,在诉讼中难以成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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