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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致残 14年后索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5:3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14年前,年仅7岁的李明(化名)贪玩钻进变压器,结果被高压电夺走了右手右脚。14年过去了,李明突然起诉成都市电业局邛崃供电局,索赔81万余元。邛崃市法院一审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李明的请求。李明继续向成都市中院上诉。

  21岁的李明是邛崃前进镇人。他诉称,1992年5月28日,他在家附近的前进街玩耍。街上有台变压器年久失修,也没有门。他攀爬变压器时被高压电击伤。这场意外导致他的右手、右脚全部没了,左手手指和生殖器也部分缺失。事故发生后,他的父母每年都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但供电局一直不赔。去年11月,经鉴定,他的伤情属全残,需要终身护理。李明要求供电局赔偿他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1万余元。

  供电局辩称,李明受伤至今已隔14年,早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此外,供电局是1999年改制成立的,改制以前,出事的变压器是前进街200多户人家自筹资金购买的,乡电管部门是无偿管理。因此,供电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李明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李受伤之日起计算。李明在时效届满13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邛法 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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